記者李怡燕採訪報導
針對近期社會高度關注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簡稱礦石稅)」退稅 2.38 億元爭議,花蓮縣議會發布正式聲明,完整還原法院判決的來龍去脈。議會強調,礦石稅制度歷經多次修法與最高行政法院檢驗,整體脈絡非常清楚。為了避免外界將「過去的違法超收」與「現在的合法制度」混為一談,議會特別將礦石稅歷史劃分為三大階段,呼籲各界回歸事實,理性討論公共政策。

圖說:針對「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簡稱礦石稅)」退稅 2.38 億元爭議,花蓮縣議會發聲明表示,過去縣府違法超收敗訴,現行「分級課稅」具合法基礎!
第一階段:平穩正常期(民國 98 年至 105 年)
花蓮縣議會指出,花蓮縣自民國 98 年起開徵礦石稅。102 年重新制定自治條例時,訂定稅率為「每公噸 10 元」,原規定實施至 106 年。此階段屬於制度穩定、無重大爭議的正常課稅期。
第二階段:規避法律遭法院判決敗訴、退稅期(民國 105 年至 108 年)
縣議會指出,這是引發本次「退稅 2.38 億」風波的關鍵期。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特別稅若要調高稅率,「調高幅度不得超過原稅率的 30%」。然而在 105 年間,縣府為了大幅增加稅收,竟在舊法尚未到期前「提前廢止」,並另訂新法將稅率從 10 元一口氣暴漲 7 倍至 70 元。
業者對此不服並提起 8 件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判決縣府敗訴定讞,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縣府「提前廢止舊法、重行立法」的手段,是為了刻意規避法規 30% 的漲幅上限,嚴重違反了租稅法律與信賴保護原則。
縣議會指出,法院判定這段期間屬於「違法課稅」,縣府必須撤銷原處分,並將溢收的稅款加計利息,總計約新台幣 2 億 3,812 萬元退還給業者,並負擔相關訴訟費用。議會強調,縣府必須對過去的行政與制度瑕疵負起全責,這正是社會上所稱的「超收退費」真相,時間範圍明確落在 105 年至 108 年間。
第三階段:程序完備的合法新制期(民國 109 年至今)
議會表示,為解決違法亂象與地方財政需求,109 年起縣府重新提出修法。議會秉持嚴格把關的審慎態度,要求縣府補充完整資料,先以每公噸 70 元試行一年以檢視運作;隨後於 110 年,經議會充分討論後,正式三讀通過了「每公噸 50元、60元、70元」的分級課稅新制。這套兼顧法理的新制度,已於112 年1月獲財政部核備並正式生效。
議會重申:依法課稅,持續強力監督
議會強調,109 年以後的礦石稅新制,是在程序完備、法制基礎明確下重新建立的,與 105 年至 108 年間被法院認證違法的「超收爭議」在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
議會重申,支持縣府「依法課稅」並維持制度穩定的立場從未改變。退還款項是縣府必須承擔過去錯誤並尊重司法確定判決的結果。未來,議會將持續嚴格監督礦石稅的執行與財政運用,確保兼顧花蓮的地方發展、環境保護及社會公平,以維護社會對公共治理的正確認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