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怡燕採訪報導
針對115年度花蓮縣總預算案,花蓮縣議會9日發布聲明,已再度函文縣政府,要求將0923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續復原重建相關經費,以及增加鄉(鎮、市)公所統籌分配稅款納入預算案,並重新檢討、儘速補列後送議會審議,以回應行政效能與地方民意的殷切期待;對此,縣府表示,「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仍有約30億額度未提出特別預算計畫,可用來災後重建,或是如有後續需求,縣府可依預算法第79條規定以追加減預算方式辦理。

圖說:花蓮縣議會要求花蓮縣政府在115年縣政總預算中增列0923光復洪災災後重建經費。
議會指出,縣府未將0923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後續復原、重建、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納入115年度總預算案。議會已於第21次程序委員會討論提案第2案決議通過,要求縣政府依決議儘速修正預算案,明確編列各項必要經費並送審,避免災後復原計畫出現斷層或延宕。
議會強調,雖然立法院已編列馬太鞍溪堰塞湖重建的中央特別預算,但仍需等待中央各部會提出相關災後復原重建計畫。該預算主要負責後續整治、農地相關設施及漁業復原、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基礎設施修復、受損公共建築重建、河川整治及道路修復、廢棄物清理與環境衛生防治等。然而,災害影響範圍不僅限於此,在地商家營運損失、社區環境改善及農業損害等多項需求,中央資源無法完全涵蓋且緩不濟急。議會認為,地方政府應主動承擔責任、先行編列與支應必要經費,而非被動等待中央支援。
議會更指出,0403強震迄今已逾一年,仍有危樓未拆、公共生活環境未復原,顯示縣政府在復建作為上已失公信。光復鄉災區有多項縣府可直接推動的措施,包括比照0403地震期間辦理短期營運補貼(如開業半年薪資補貼)、推動聯合行銷與觀光復甦活動以刺激消費,以及協助第一市場的臨時分流或替代銷售通路,減少封閉期間對在地小農與攤商的衝擊。議會強調,縣府宜主動籌畫、協調資源,使在地經濟得以迅速回復。
針對農地復耕,議會建議可即刻著手,透過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編列土壤改良及機具作業補貼、農電與基礎設備(電表、拉線、抽水馬達等)修復補助,以及農友資材及臨時生產所需的補助。對於土沙淹沒短期無法復耕的田地,縣府可主導協調鄰近可代耕的農地或媒合承接農戶,並補助必要的田間整理及水電恢復費用。同時規劃農產品保價收購與聯合行銷機制,以降低農民負擔並維持產銷穩定,以上都可先行規劃並以縣預算協助辦理。
議會也提到,縣府於114年11月24日辦理的「光復青年創業再生行動計畫」雖具正面意義,但額度僅14名,無法滿足近90名參與者及更大範圍的需求,顯示地方尚有多項可由縣府先行推動的實務作為。議會要求縣府應擴大類似計畫的規模或推出替代方案,善用縣內可用資源,強化在地創生與就業輔導,不應只仰賴中央。
議會表示,本縣115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顯著增加,縣府理應以更積極的規劃,優先將可行的復建、安置與振興措施編列入縣級預算,以落實基層治理、改善民生環境,避免因預算編列保守而延緩復原進度。許多救助與復建項目是地方政府可先行編列或支應的,請勿以須待中央為由消極處理。
關於增加補助鄉(鎮、市)統籌分配稅款的要求,議會說明,目的在於使統籌分配款與地方財源回歸合理配置,讓地方基層具備實際執行的財力與機動性,而非目前編列競爭型預算,由公所提計畫後再由縣府主觀審核核定。議會仍請縣府主動檢視並優先編列可立即推動的復建預算及振興措施。
議會最後強調,請縣政府針對115年度總預算內容,就災害復甦的輕重緩急以及救助等進行完善的調配檢討,儘速送議會審議,並非要求縣政府新增預算。
對此,縣府表示,中央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300億元。目前仍有約30億額度未提出特別預算計畫,依特別條例及相關授權,中央各部會可依法將該經費用於民眾急需的多項補助,包括民宅修繕、商家協助、農林漁牧等民生需求;另外,縣府可依預算法第79條規定以追加減預算方式辦理,包含中央核定之工程經費或災後需求,無需重編原有的115年總預算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