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115年預算案未編列災後重建經費     議會要求立即修正

記者李怡燕採訪報導

9月23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造成19人罹難、5人失蹤,重創光復地區,然而花蓮縣政府提送議會審議的115年度總預算案竟完全未編列災後復原重建經費,引發議會強烈不滿。議會嚴正呼籲縣府立即修正預算案,切勿以消極態度面對重大災害重建。

圖說:花蓮縣議會於10月31日至12月1日召開第20屆第6次定期大會,將審花蓮縣政府115年度總預算案。

花蓮縣議會指出,10月31日至12月1日召開第20屆第6次定期大會,但花蓮縣政府於10月14日送交議會審議的115年度總預算案,內容完全未納入此次光復洪災重大災害的復原、重建或安置規劃經費,與災情實際需求嚴重脫節,有忽視受災民眾迫切需求之疑慮。

圖說:花蓮縣議會於10月31日至12月1日召開第20屆第6次定期大會,將審花蓮縣政府115年度總預算案。

議會表示,於10月22日正式發函要求縣府補充修正,但縣府27日回函表示,災後經費將以114年度災害準備金及「移緩濟急」方式支應,不足部分報請中央補助,復原重建經費則待115年追加預算編列。議會認為此回應不符實際需求,30日再度發函,至今仍未獲具體回應。

議會強調,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花蓮縣115年度普通統籌分配款較去年大幅增加148億3,848萬7,000元,財源成長顯著,縣府理應有能力優先編列災後復原經費,並適度增列分配予各鄉鎮市公所預算,強化地方財政支持,但縣府編列的預算內容卻未反映地方災情與民意需求。

議會嚴正指出,此次災害影響範圍廣泛、重建工程龐大,縣府若持續未提出具體補充修正預算,不僅辜負受災鄉親期盼,更有怠忽職守之虞。地方議會依地方制度法負有監督預算與守護民意之責,絕不容縣府以消極或拖延態度面對重大災害重建。

議會表示,縣府應秉持「苦民所苦、與民同在」精神,立即檢討115年度總預算內容,將災後復原、安置及預防性工程經費納入整體規劃,以務實作為回應地方民意,議會將持續嚴密監督相關進度,確保災後重建真正落實。